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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

2019-12-13杨宵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基金管理

杨 宵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作优点

(一)人和与资和的完美结合

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一个负责出资,一个负责管理。投资者不干预基金的决策和运作,要是逾越的话便要承担无限责任。管理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运营和决策,要是不尽责的话便要落实无限责任。这就给管理人预留了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的空间,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

(二)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优势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产品本身不用缴纳所得税,投资者按照个人或公司身份分别缴税。

(三)具有最佳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管理人的收入取决于基金业绩的好坏,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般按照二八分成,此举能够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

管理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的风险束缚了其盲目投资,从而减少项目投资失败,最大限度保证基金以低风险获得高回报。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作缺陷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有关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部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

有限合伙的特点之一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然而实践中常出现有限合伙人普通化,普通合伙人形式化,二者权利义务界定不明,关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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