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
2019-12-13王诗涵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王诗涵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数罪并罚制度,是世界各国刑法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其性质、情节分别定罪量刑以后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1979年刑法对这一制度做了基本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对这一制度没有改变,继续使用。数罪并罚制度包括3项基本原则分别是: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其中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被判处数个同种自由刑的情形,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数,再以此为基础加重,在刑期上限和下限之间由法官自由裁量;吸收原则适用于数个罪中其中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那么无期徒刑或死刑就吸收其他较轻的有期自由刑,只执行重刑;并科原则适用于刑罚既包括主刑又包括附加刑的情况,此情形下附加刑仍要执行(体现并科原则),其余刑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则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贯穿于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全部过程,同时随着人道主义理念和公平正义观的深入人心,因此数罪并罚制度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有人提出质疑:数罪并罚制度究其本质是量刑制度还是定罪依据呢?在我看来,数罪并罚制度的存在不仅让法官定罪有法可依,同时也解决了如何处罚、如何量刑的问题。行为人犯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但核心问题是如何量刑?所以数罪并罚制度的本质是量刑制度,而不是定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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