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交易于我国实行问题探讨
2019-12-13刘卓萌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于 丰 刘卓萌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自20世纪实行以来控辩交易制度便处于废止与推行的矛盾之中。控辩交易制度也被称作为西方司法实践不得已而行之的程序,与普通诉程序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适用于检察官与被告人间,其主体具有特殊性。虽然控辩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十分盛行,大陆法系国家也已经做出了大胆的尝试,而且已经达到了成效。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实际上也是我国对于控辩交易制度的一次尝试。
一、控辩交易制度概述
所调整的内容是有利于被告的含有自由裁量的有罪答辩,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控辩交易制度存有极大弹性,对法官的权力控制力度明显强于赋予检察官的权力,交易结束后其交易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交易后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减少审判程序的繁杂步骤,尽可能的缩短了刑事诉讼周期。
控辩交易是一种在刑事案件中为检察官和被告带来方便结果的程序。这通常反映在被告有罪承认接受一项或多项轻罪或若干指控,并可能受到相对较轻的判决。1974年美国终以成文的形式确立了控辩交易制度的合法地位。至今控辩交易制度已成为美国刑事案件结案的重要程序。
二、控辩交易制度的渊源
控辩交易制度源于美利坚合众国,是一项现代司法制度。冷战开始以后,随着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形势不断严峻,当时的美国犯罪率颇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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