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2019-12-13顾淑祥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赵 明 肖 东 顾淑祥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联系
个人信息是一种与某个特定的个人相关的一切反应个人特征的独特信息,它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家庭关系、工作、住宅、健康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它在很多方面都与人格权相关,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权,通常学界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个人信息权可以归入人格权之中。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学界共同的认识,但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却是至今为仍为学者争论的问题。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一)在权利主体方面,因为都是人格,因此他们的权利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首先隐私权是一项纯粹的人身权,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自然人的隐私权利,因此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等组织。而个人信息,顾名思义就是与个人相关的特殊信息,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的相关信息都与财产权相关的信息,由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二)客体范围有一定的交互关系。首先,大部分未公开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个人信息都是与个人生活存在特殊联系的信息,个人为了自身生活的安宁,有一部分信息是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例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收入等信息[1]。而保护这些信息的目的都是为了个人生活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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