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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

2019-12-13张亭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张 亭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我国目前商事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分析

(一)现状

总体上,我国现在选择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为指导,以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为补充。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商法这一法律部门。民法的一般规则、物权以及债权债度能够解决和调整商事大部分关系,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分析

我国虽然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但是是不完全的民商合一。因为不是商法所有关系都可以由《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来调整,必须由商事特别法作为补充。商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关系。不管是立足于现在,还是放眼未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暂时不能抛弃。

二、我国未来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

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原因如下:

(一)理论研究未达到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任何研究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研究商法同样也是如此。我国商事领域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从这开始我国才开始真正研究商事领域关系。统一商法典的出台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

(二)立法现状未达到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参考商事领域基本制度,不难发现在商事领域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商事领域诸多方面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商法典确实还不具备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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