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PP引发的民法思考
2019-12-13姬广美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用户
姬广美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疑问一:为何需用户同意才可使用app,强制用户同意隐私条款符合民法的“同意”吗?
据合同的定义、特征等可判断用户与APP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相关理论知识可知APP在软件商店陈列并标价免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当用户点击下载时是对要约的承诺。但当下载完成要使用时,商家又在APP内部设置用户需同意《××行用户信息保护指引》才可继续使用该APP的行为是违约的,用户点击下载时已构成对商家要约的承诺,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APP商家不可在用户承诺后又增加合同履行条件。
该“需要同意才可使用”的界面若出现在该APP下载前是合理的,用户通过阅读该指引,得知需同意此指引才可继续使用,此时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下载,但若出现在下载后,就增加了合同的履行条件,用户阅读后不想同意此指引,但此时该APP已下载完成,耗费了用户的时间、精力或流量,用户只能把APP删除,因此该界面出现在用户下载后是极不合理的。当用户点击下载时是承诺,属于民法上的“同意”,而强制用户同意隐私条款的“同意”,无合理依据,不属于民法上的“同意”。
疑问二:该指引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殊要求(仅述两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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