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思考
2019-12-13阮澜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阮 澜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和特征
人工智能开发的传统观念是研究人类如何产生智能,然后让机器学习人们的思考方式。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即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物,除了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外,它和人类的创作的物并无其他差距。在形成“人工智能创造”中,人类的作用主要是创造人工智能,而不是直接创造。
二、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讨论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要由机器人独立完成,不是基于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抄袭或模仿。也就是说,它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价值和社会评价不存在问题。[1]人工智能通过对人类作品的模仿创作的作品,是人工智能自我学习而来,不是对人类作品的汇总、分类等“物理拆分”,它是人工智能自我思考和自我创造的产物,而不是人类作品的抄袭。以AlphaGo为例,它战胜了围棋大师李世石,但是它背后的设计者却并不一定会下围棋,由此可判定人工智能具有独立创造的能力。[2]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作品。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版权保护
如果确定创造人工智能是一项工作,这项特殊工作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选择,虽然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有其缺点,既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但是不保护的后果更为可怕。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往往只是一夜之间,对于未来来说,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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