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2019-12-13陈建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陈 建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在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网络犯罪危害越来越多,近年来“盗刷信用卡”“网络诈骗”“木马信息盗窃”等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故法律工作者更需要注重对网络犯罪的打击程度,通过更高的工作成效,降低现阶段的网络犯罪频率。
一、网络犯罪证据
(一)概念
相关人士通常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过网络犯罪行为的证据称为电子证据,由于网络的虚拟化,电子证据往往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电子设备或储存介质之中,故对电子证据进行利用、提取和固定等操作,一定程度上考验了相关人员对新型多媒体技术的掌握程度,但相应的电子证据也有着较高的利用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案件真实情况,以此来证明案件事实,良好的利用电子证据往往能起到促进相关人员刑侦工作的作用。虽然电子证据能够较好帮助相关人员进行侦破案件,但由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特点,现阶段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困难,影响了对电子证据的利用。
(二)特点
虚拟互联网技术往往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在这个虚拟平台上不管进行何种操作往往都不会留下真实证据,犯罪者所留下的电子证据往往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一定处理才能提取出来,使相关证据具有有效性,由于其特殊的存在形式,电子数据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分类,究竟是划分为物证、视听资料还是鉴定结论始终存在疑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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