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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视角下的经济法

2019-12-13陈俊熹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经济

陈俊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7

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具有各种各样的地形地貌,然而,在看似枯燥乏味而又体现某种人文特性的法律关系中,却同样可以像自然地理学教科书所讲那样,划分出各种地形地貌特征。

那么,如果说我们的社会、人生乃至平时的交往,都是一种又一种别具一格、独具特色的法律关系的话,在这个世界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一处处不同的美景,就像名山大川、草原荒野,盆地丘陵那样,彰显着自己独特的魅力。对于传统的法律关系来说,它们大多体现着所描绘的那些类型,而对于它们构成的体系来说,往往又是单一的景象:譬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原,行政法律关系是高原,而刑事法律关系是盆地。这是从各个部门法体现出的“地形地貌”特征的角度下对其所作的划分。

详言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定义下,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近似的看成是一种“平原”关系。在这个平原中,民事主体在不滥用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超出范围,即是出了平原,则会看到其他景象,也就未必会受到民法的保护。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具有服从的义务,因而在行政相对人遵守以及行政主体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时,他们就如同在高原内部一样,虽然空气有些稀薄,但脚下的路还相对平坦一些,但行政行为的双方如果违背自己的义务,致使行政行为无效乃至违法时,他们就又处在了高原的边缘地带,随时都有坠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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