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
2019-12-13郭从杰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郭从杰
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河南 南阳 473500
从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主要有28条,包含污染环境罪、食品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猥亵儿童罪、职务侵占罪等几种主要罪名。目前为止,我国从业禁止的使用原则和条件等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不足的情况下,对从业禁止的适用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刑法中确定从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功能的不断健全,社会分工更加明细化,各行业各个领域自然会出现一些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的犯罪等事件,针对这些犯罪进行处罚,很多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有些人在回归社会后仍旧继续该类犯罪。因此这种隐藏的不定时炸弹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危害到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对这些人进行处罚时,可以采用职业限制这一类的处罚,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例如《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对于这种规定,从业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是并不能完全改变从业人员的犯罪根源。从业禁止制度建立以后,对于各个行政处罚部门以及从业人员来说具有更强的威慑性,刑法上的从业禁止会对犯罪事实作出形式判决,打击力度更为严厉,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条件
(一)从业禁止可以适用的犯罪类型
从业禁止制度是通过人的行为而对其从事职业的限制,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设立的一种刑法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