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制度的策略研究
2019-12-13杜金丽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杜金丽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89
《新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对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引导受益区和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根据市场规则奖励生态保护。十年来,基于各方的努力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设,已形成了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框架,积极推动其他支持体系的完善。监护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是改善基于新环境保护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必要条件[1]。
一、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的制定
(一)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是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效果和价值目标的实现。由于缺乏科学的覆盖范围和补偿标准,中国的森林源生态效益补充制度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低补偿标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甚至使生态补偿功能抑制得不到发挥。
(二)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覆盖度和标准的确定和应用较复杂。人类活动大量的使用水资源。例如农业,工业,渔业,制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都与水密不可分。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气象调节都是流域水资源提供的生态组成部分。但是,人类过度的使用和污染水资源造成水流域的变化,外来物种的引入对鱼类的发展,都会对流域的水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造成严重的生态问题。与流域自然元素相关的变化将导致流域的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水和其他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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