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善意取得制度
2019-12-13马倩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马 倩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善意取得之可行性
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处分人的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以及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等外部条件,有理由相信其系真正权利人,基于信赖而与其交易的行为。我国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1)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2)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且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有处分权;(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在商标权的转让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可信赖性而与其订立转让合同,此时受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就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注册商标而言,若有关机关在进行公示时发生错误,可能导致第三人产生信赖感。虽然商标的注册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不能排除因为人为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对于已经过有关机关核准并登记公告的商标权,受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对此商标享有所有权,这种信赖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此时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应当对商标权的归属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二、商标权善意取得之构建
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就是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那么对第三人的善意应当如何进行判断?善意,一是指基于信赖心理,不知某种情形或者法律规定的存在;二是指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进行探究,只要处于善良的动机就可以。对商标转让的认定,需要重点关注对善意含义的第一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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