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减刑制度的完善
2019-12-13张蕊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张 蕊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减刑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减刑制度中的实质条件中提到“未成年罪犯有悔改表现即可将其减刑幅度适当放宽,间隔时间适当缩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导致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没有完全将其与成年罪犯减刑制度区分开来,间接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罪比重逐年加大,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日益威胁到了人民安全与社会稳定,在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未成年罪犯减刑的条件没有明确跟放宽
在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适合未成年罪犯的法典,如何断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适当放宽”的幅度是多大以及具体该如何执行,“间隔时间相应缩短”的标准是什么,未成年罪犯由于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如果一味按照成年罪犯的减刑适用条件的话,这样不仅不能对未成年罪犯起到教育改造作用,反而会加深他们对整个社会的厌恶或者说绝望。
二、专门机构的设立与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案件审判跟执行机构,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矫正的司法人员与成年人并无区别,无法根据未成年罪犯自身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特殊引导,做出特殊的提起申诉,提出减刑建议书的行为,这样既起不到教育感化的效果,也无法维护好未成年罪犯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