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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2

2019-12-13郝小燕何婷婷童晓晨张建宏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郝小燕 何婷婷 童晓晨 冯 媛 张建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一、专利法翻译(续前)

专利授予以及盖章:

10.(1)如果在没有异议,或即使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裁定赞成授予专利权,应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如政府认为合宜,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授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专利权,登记官应为该专利加盖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的印章。

(1A)尽管第(1)款记载有任何规定,但是在:

(a)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在授予其专利时,申请人将会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方或共同申请人,并拒绝继续该申请;

或(b)共同申请人之间就处理一项申请发生争议时,

若登记官采信该协议的存在,或任何以下情况下,任何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应获准独自进行申请,可指示其他方或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可相应的继续申请,相应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他或他们授予专利权:

具体情况如下:

(i)在有关各方面均有机会听取登记官的意见之前,登记官不得作出任何该方面的指示,并且

(ii)任何此方面的上诉均应向政府提出;

(2)专利应尽快盖章,不应超过申请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a)如果登记官允许延长期限以在该期限内申请可以被接受,则在上述期限之后再延长四个月,则允许二十四个月后盖章;

(b)如果通过向政府提出上诉或对授予专利持异议,或根据第(1A)款的规定为获得登记官的指示而采取的任何程序,或由于登记官在行使[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时与申请专利相关的事项遗漏或者延迟的,从而导致盖章延迟的,可以在登记官指示的时间内予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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