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拆迁中使用权人补偿问题研究
2019-12-13樊宁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樊 宁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一、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公房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房屋未出售前,住房的产权归国有。按照管理权属的不同,分为单位自管公房与直管公房。公房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主体的特定性。公有住房出租房为政府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主体,承租人具备一定职务级别条件享受福利。(2)住房合同的确定性。公房租赁合同具有行政管理合同的属性,使用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租金、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3)期限上的无期性。原则上,公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房屋的使用寿命,无固定的期限限制。
二、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
公有住房是政府提供给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公房承租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法律属性是当事人是否能够独立行使公房承租权的理论基础,学界代表的主流学说有:居住权说、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
(一)居住权说。大陆法系国家支持此学说。居住权,指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德国、瑞士、意大利、法国、日本等民法典是明确认可居住权的。我国公房使用权与其法律特征相似。但尚未在物权法中作为用益物权中居住权加以规定。
(二)债权说。认为国家作为公房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职工使用,收取租金,形成一种租赁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承租权基于公房租赁产生,具有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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