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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以网络服务商侵权为视角*

2019-12-13沈志刚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主体信息

沈志刚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四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全年新增手机网民6433万。如此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规模,由数以千万计的各类网络服务商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在通过各种方式侵犯着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权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其本质特征是可识别性,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核心在于具体的个人信息与该特定自然人信息主体相关联。而个人信息权就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进行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

(二)我国现有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概念,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是囊括在《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范畴内的。因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种保护也仅具有象征意义。此外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62条也起到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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