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权益保护*
2019-12-13刘蓓王媛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生活
刘 蓓 王 媛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非婚同居,广义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同居,但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其外延非常广阔,包括一切没有合法婚姻的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狭义上是指男女自愿长期公开同居,没有配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合。简单地说,即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行为。
二、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形
(一)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人身权受损情形
1.暴力虐待伤害致人身权受损
暴力虐待在婚姻家庭中屡见不鲜,而非婚同居更是可以规避婚姻约束和法律规制,大多情况下,双方只是露水夫妻,在性格不合、生活争吵等种种问题的推动下,伴侣更加容易对彼此产生不满,从而导致暴力虐待伤害致人身权受损。
2.意外怀孕流产致人身权受损
在非婚同居中,伴侣双方都会有对性的需求,所以在共同生活中会有反复的性生活。选择非婚同居往往没有生育计划,由于避孕失误等状况的发生,一旦意外怀孕大部分会选择流产,流产对女性身体伤害非常严重,另一方面女性有母性情结,还要接受扼杀无辜生命的事实,因此意外怀孕导致流产的女性要面对生理和心理双重损害和打击。
(二)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财产权受损情形
1.无法请求经济帮助致财产权受损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没有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有权要求经济援助,即他们在同居生活中关系解除时患上严重疾病,没有得到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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