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界定*
2019-12-13吴冬梅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规范
吴冬梅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诸多联系。一方面,主客观要件是二者在实施处罚时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均要求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二者运用处罚的主体一致,均是以国家的名义来实施运用的。
二者又存在诸多区别。虽然都是关于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规定,但属于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本质上他们在启动处罚的前提、实施处罚的主体、适用的依据三个方面均有重大区别。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一)两罚规定表述有叠加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行为规范了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我国《刑法》第353条第1款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②。两者在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进行表述后,均给出了处罚的结果,却出现同一行为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表述上不加以明确区分,易引发歧义和误解,影响法律适用。
(二)两罚规定衔接有不足
在我国一些行政法规中会有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对违法行为描述完毕后,附加一句“构成犯罪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衔接的内容,但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会出现脱节的情况。有些应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被行政机关以罚了之,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不畅的原因
(一)立法不足
一方面,部门行政法规冗杂,部分行政法规质量不高,法律规范之间协调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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