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之“新条件说”
2019-12-13闫雪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闫 雪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定论。有人主张,其指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将危害结果与产生该结果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确定行为主体是否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它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与侵害社会利益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刑法所排斥的也即是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其所产生的损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结果,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因”和“果”。还有学者将定义范围进一步缩小,提出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与所导致的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结果之间的关系的定义。本文认为,违刑危害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主体实施违刑行为而产生的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危害结果。从古至今,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学界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并未形成一统的理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操作的认定标准,再加上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很多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许多司法工作者也表示力不从心。所以该问题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所要历经的道路依旧是既阻且艰。大陆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包括“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英美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层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