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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究

2019-12-13吴为阁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吴为阁

厦门市仙岳医院,福建 厦门 361012

被状告的郭某某于2013年的二月份,身上拿着锋利的刀具及极易爆炸的物品。直接导致了在路上和郭某偶遇的被害人郭某烈被严重的伤害,被害人身体遭到严重的攻击,所以就躲藏到一家店铺,但是郭某某却还是没有松手,随后就将他杀害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郭某某的行为虽然为故意杀害其他人,但是考虑到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所以法院从轻处罚了。被害人的亲人立即向法院申请请求再次判决,想要郭某及其监护人翁某进行经济赔偿。法院认为翁某已经上了年纪,客观上已经尽到了父亲的责任,已经要求其担负起10%的赔偿的金额。在最后的时候,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三万多元,如果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监护人也要在其责任份额三万多元以内担负起赔偿相关的责任。该民事判决于2014年的四月份日开始实行。判决规定被告以及他的监护人最迟在2014年十月份左右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被告二人并没有能力去支付这样的一笔钱财,所以就在2014年的结束时强制执行,最后法院发现被告与其父亲银行存款非常的少,仅为四千多元元和四百多元,在扣取四千多元之后再也没有其他的钱财可以支付。这个案子表达了犯罪进行时的充足准备工作以及出乎预想之外的权利侵占行为,造成了最终可怕的结果以及不能进行赔偿的相关的内部原因,非常集中的表现了当前我国精神缺陷患者的非常不佳的环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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