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研究

2019-12-13张杰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张 杰

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5

一、会见权的性质与意义

(一)会见权的性质

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所确定的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辩护权利,这项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根据该权利,辩护律师可会见当事人并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情况,听取当事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在全面调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周到全面的辩护服务。

(二)会见权的意义

第一,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有助于律师全方位了解案情,为之后律师进行的程序性辩护以及为实体性辩护做好积极准备。第二,会见权的充分行使能够起到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作用。辩护律师若能够完备行使其会见权,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同时在办案机关违法办案、侵害当事人权益时协助当事人采取申诉、控告等救济方式,可完善地保障辩护对象依宪法享有的辩护权。第三,律师行使会见权同时亦是律师依照法律对办案机关实施的一种监督,可以倒逼办案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帮助办案机关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谬误或不规范之处,从而提升办案机关法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二、律师会见难问题的表征

(一)办案机关恣意扩张法律规定的限制会见权案件的适用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类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应当以取得办案机许可为前置条件,而对于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在监察委调查案件阶段无会见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