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2019-12-13曹志召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曹志召
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案例:2018年12月某天晚上,王某带领一伙人突然持刀闯入某KTV,说在KTV当经理的周某抢生意,要找周某说事,于是周某就和王某一伙人在KTV楼道内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起来,KTV的保安见状忙上前阻拦,也和王某一伙人打起来,在混乱中王某被从楼道内推进一个包间并被人用刀砍伤。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刑事拘留。笔者接受委托时,周某已被刑事拘留10天。由于时间紧急,当天笔者在给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后,就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周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会见后,周某辩称不是其将王某砍伤,当时现场混乱,砍伤王某另有其人。笔者也认为该案疑点重重,立刻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当面向案件承办警官提出周某是受害人,属于正当防卫,周某始终是在KTV楼道内与王某手下的一个人打斗并未进入过王某被砍伤的包间,不在犯罪现场,砍伤王某的凶手可能为KTV保安,周某一方重要证人未调查取证,凶器未找到,本案事实不清,周某可能无罪的意见,建议尽快释放周某或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未予重视。在刑事拘留30天到期后,周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笔者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建议对周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经检察院全面审查案情,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7天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日,作出对周某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周某成功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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