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辨析
2019-12-13潘剑飞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潘剑飞
松阳县公证处,浙江 松阳 323400
“公证”是公平、是公正、是信用。我国的汉语词典对“公正”解释为:“做事公平正直,没有私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1]。而以“真实”和“合法”为准则的公证,是一个靠公正、公平、信用立足的行为。从公证实践看,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保护、预防、监督、沟通”的职能作用,所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都具有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矛盾纠纷的目的,具有将各类纠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预防作用,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客观事实的现状进行公证,都是运用相关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通过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对其加以固定。
而随着著名的西安假彩票事件的水落石出,社会上产生了许多对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质疑,以及公证处所出具的诸多保全证据公证在人民法院未得以确认证据效力,甚至被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来“指导”我们公证处如何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我试从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概念、特征着手,联系办证的要点,结合自己的粗浅理论知识对二者作一简单的辨析。
一、精准把握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概念、特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