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复制件检材在笔迹鉴定中的风险防范
2019-12-13龙勉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特征
龙 勉
武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湖北 武汉 430023
笔迹鉴定中,一般都要求提供检材原件,但在实际检案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原件灭失或无法提供,又因案件侦查需要,需对复制件检材进行检验情形。复制件检材不同于原件,在检验过程中更加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
一、复制件检材在笔迹鉴定中面临的现实风险
(一)笔迹检验本身比较复杂,容易造成问题鉴定,引发风险。由特征总和构成的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但特征总和是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到底需要多少特征的总和才能构成笔迹的总体特殊,并没有绝对的数量规定[1]。笔迹检验中对笔迹特征价值高低的认定还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笔迹鉴定专家存在不同观点,一个特征点就能认定等观点也常在业内津津乐道,能否从检材(包括复制件检材)中正确提炼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特征受从业经验、业务技能的影响很大。笔迹检验中准确提取笔迹特征,综合评断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原因,具体操作难度较大,易造成结论性错误等问题鉴定,引发风险的概率大。
(二)复制件检材检验的可行性标准不明晰,容易造成问题鉴定,引发风险。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有关文件检验方法均提出,对检材笔迹不是直接书写的,鉴定结论表述为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这种意见显然不能完全满足侦查办案现实需要。2016年行标《法庭科学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规程》提出,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检材应分析检材形成的复制方式、复制是否清晰,笔迹特征是否反映充分,检材的复制方式是否对其笔迹的本质特征造成影响,这种表述对复制文件检材提出了检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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