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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与完善

2019-12-13邹荔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邹 荔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我国在2017年6月27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大量调查核实工作,本文作简要探讨。

一、调查核实权的发展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为核查原审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采取复制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核实的权力。①

我国调查核实权可以从古代御史对百官进行调查算起,这就是现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雏形。新中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经历了扩大化又停滞不前后又恢复。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调查核实权,随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实施办法》等法规逐步细化了调查核实权的内涵。②

二、我国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一)必要性

调查核实权是由民事检察权派生而来的,是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③公益诉讼的证据基础来源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的查阅、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询问、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书等,这些证据的取得均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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