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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首的认定

2019-12-13陈广富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陈广富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河北 枣强 053100

自首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都在一定程度印证了我国刑事制度的合理性与人文性,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对犯罪人员的开解。该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刑法》中有着对自首相关概念与条件的明文规定,自首主要分为一般自首以及特殊自首这两类。尽管《刑法》中对自首有十分明确的司法界定,但在司法实践开展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判断不一的状况,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最后影响刑法实行。本文即针对自首认定的几点问题展开探究,对自首适用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一、自首成立的具体条件

上文提到自首有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两类之分。

两者满足的条件都是不尽相同的。首先一般自首需要犯罪人自动投案,更具体地来说,是犯罪分子从本人意志出发,在犯罪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段内到相关部门供认自身犯罪事实的行为,且犯罪分子自愿受到控制进行犯罪事实的进一步交代。

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则依照《刑法》第七条,需要满足以下两大条件:首先,自首主体,也就是犯罪人必须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被告人或是正在服刑的犯罪者;其次,犯罪分子必须将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实一五一十地向具体的司法机关阐明。

二、一般自首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报案能否界定为投案

一般而言,报案与投案区别巨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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