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
2019-12-13齐志侠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齐志侠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03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相关的职业德行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划分成几个小分支,其中包括行为模式规范、社会风俗与是非观念。想要验证法律职业是否有所发展及发展状况如何,可以通过对人民群众和法律相关职业的联系进行调节来验证。法律职业道德同样是评价员工职业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之一。它对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士进行了限制。法律职业道德已经演变成一类意识形态,它是阶级德行和当今社会在从业过程中的详细呈现。它体现了德行劝谏举动的存在价值,为一般道德准则提供了先决条件[1]。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多层面解读
法律职业道德可以大致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法律相关职业的德行模范意义,另一个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德行价值。法律职业的德行模范意义表现了法律职业道德关系的标准性和自有性质,带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客观性。法律从业人员的德行价值可以通过德行模范转换成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德行素质与德行抉择。它是每个个人按照人们的举止模式所采集的教训,拥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却有着无穷的价值。
法律职业道德可以通过职业活动进行栽培,法律行为的专业化和法律工作典范是可以彼此促进的。有的法律工作因为许多人的长时间从事,变得拥有了特别的责任与特别的专业规定,进而造成了特别的行为道德规范与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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