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理性之我见
2019-12-13朱蕾翰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朱蕾翰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一、方孔先生自然法的观点
(一)自然法的定义
根据人的认识因素把法律进行区分,经过立法者认识而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我们称之为实在法,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称之为自然法,国家立法者的个人经验、知识等因素不能对自然法产生任何影响,而实在法因为是经过立法者的认识而产生,所以不可避免的受到认识因素的影响,但自然法依然是实在法的根据和渊源。[1]实用主义者说法律是拿来用的,是让人们遵守的,但法律的“用”是怎么样的呢?就是有人违反了它,然后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让他们负责任,所以法律的用处只能体现在被违反上,从来不被违反的法律是无用的、废物的法律、也就不称其为法律。[1]
(二)自然法中的理性
方孔先生用理性解释自然法,自然法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为人的主观意志影响,我们问方孔先生,现在的法律制度如此的不好,那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是好的呢?方先生所言:我们要现代法律制度。那什么是现代法律制度呢?现代社会是抽象而独立的存在,现代法律制度是现代人依靠自己的理性认知创造的用客观的存在临摹出的制度,客观存在即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不可改变性,人和人之间组成的社会也具有规律性,人的发展和在发展中的特性正是社会内在不可改变、不可逆转的社会内在规律的体现,而人的特性包括精神特性和生理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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