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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方式下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机制

2019-12-13石浩鑫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分配主体

石浩鑫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协同创新基础理论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协同创新理论现状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通过不断的创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国家竞争力增强。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执行新的组合。德国教授赫尔曼·哈肯认为协同是各元素间的相干能力,其性质是在整体运行中各元素的合作、协调。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哈肯又提出了协同学理论:在整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诸多相关力量聚集为一个核心性的总力量,达到超越原单个功能相加总和的强大的新功能,从而产生1+1>2的协同效应。[1]

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协同创新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向:①区域协同创新运行机制研究。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创新竞争能力,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转化;[2]②协同创新主体合作创新的意义、政府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人才培养、问题破解。③多视角、多领域、全方位的对各个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进行协同创新研究。比如:邹晓东、陈艾华的“面向协同创新的跨学科研究体系”张瑜的“基于产学研创新联盟的网络型协作机理研究”邵云飞、何伟及刘磊合著的“高校协同创新机制与人才培养培养模式研究”等一系列著作。

(二)协同创新的必然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科技创新,驱动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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