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登记制度看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
2019-12-13张云姬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张云姬 郝 晋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离婚冷静期的界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双方以协议离婚的方式,从请求离婚开始,由登记机关备案一个月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是否坚持解除婚姻关系或撤销离婚申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文所研究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因此要想了解以及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必须先分析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二、各国登记离婚的要件
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对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1)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2)双方意思自治,具有离婚合意。(3)双方对离婚事宜及法律结果达成书面协议。(4)履行法定离婚程序。
(二)限制性要件
(1)结婚时长限制:法国民法规定此期间为6个月;墨西哥规定为结婚满1年;比利时规定为2年。这一限制性要件主要体现了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适当干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离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闪婚闪离。(2)双方提出申请后,应当经过一定时长的冷静期。(3)须经过国家公权力对离婚协议的审查确认。(4)双发未生育、抚养未成年子女。
由此可见,对比国外家事立法中关于登记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于这一制度,尤其是限制性要件的规定比较宽松,程序性和实体性代价相对较低导致了我国冲动型离婚的数量不断上涨。我国应当根据时代形式和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登记离婚制度,以降低离婚率,提高公民的婚姻稳定之重要性的认识,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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