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
2019-12-13杨静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杨 静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江苏 泰州 225300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是针对特定民事主体而设置、从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救济性权利,而并非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众所周知,知识产权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几大领域,没有统一立法加以整体规范和调整,这些因素也在客观上造成知识产权冲突的日益增多,造成权利运行及保护机制上的混乱。在先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形成长效救济机制,对于形成与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知识产权制度中在先权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随着对知识产权在先权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先权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经历了多次转变。在先权概念提出之初,被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基本运行原则,缺乏清晰的定义;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在先权被定义为在先权利,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最先完成、使用者依法享有的该客体在后完成或使用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后又提出了在先权救济属性理论,全面拓展了在先权研究的深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中在先权的概念
在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中,始终没有对知识产权在先权的准确定义,目前存在“在先使用者权利”“早期权利”“现存的在先权利”等多种表述。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立法中,对于在先权制度均有所涉及,但是表现出不同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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