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完善研究
2019-12-13邓梦发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邓梦发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婚姻法的立法定位遗留问题
(一)《婚姻法》与民法体系分离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1950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单独将婚姻与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传统的民法中独立了出来。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婚姻法一直处于独立的状态,与民法体系相分离。
(二)第二部《婚姻法》仍属于独立部门法
第二部《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是对于第一部《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在继承原有主要条款的同时,为适应社会状况的发展,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遗产继承、抚养费、扶养费及夫妻财产分割等细节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在整体上看来,当时的《婚姻法》仍是独立于民法的独立部门法。
(三)《婚姻法》在形式上回归民法体系
全国人大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结束了《婚姻法》的游离状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婚姻法》仍是单独的法律。《民法通则》中单独制定了传统亲属法中的监护制度,另外还制定了三个条款(见《民法通则》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的颁布,在广义上看来,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代表,大多数人士已经认定,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系上,属于民法的范畴。[1]
(四)关于《婚姻法》的立法定位仍有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少数的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形式下,有必要继续延续传统的立法体系,将婚姻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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