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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国际人权概念概述

2019-12-13韩若楠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概念

韩若楠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人权概述

人权的概念指的是“人,作为人类本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为:对待每个人类本体都应该以合乎人权的方式。依据主体的不同,人权可以分为:1集体人权;2个人人权。同时,人权具也有普适性和道义性两种基本特征。

现当代,由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中外人权的定义和追求趋于一致,但在历史发展中却不尽相同。在西方,人权这一概念是由法学大家格劳修斯首先提出来的。随后,荷兰伟大的思想家斯宾诺莎正式提出了人权理论学说。在中国,人权发展起步较晚,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后,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期间人民毫无人权可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人权不断发展完善。对于人权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所不同,总结如下。

(一)外国学者定义的人权概念

早在公元前六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就从理论方面提及了人权问题,西方对于人权的研究早而深入。纵观西方人权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古希腊时期到中世纪,西方人权处于萌芽阶段,这时的研究代表为西方自然法学派。2.十六到十八世纪,这一阶段受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人权进一步理论化。3.《美国独立宣言》的公布,标志着人权进入宪法化时期。4.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面世,人权进入全球化阶段。由于西方对于人权的研究早而深入,所以对人权的定义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集体中的人权,对于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在国家和文化生会中自然产生的权利。国外学者对人权的定义非常广泛且数量繁多,其核心倾向于将人权表述为一种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力,受西方自然哲学思想影响较深。

(二)国内学界定义的人权概念

我国对于人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萌芽于清末民初时期,但是并没有明显的迹象,只是很隐晦的表现在一些文章里面,五四运动后,人权初露头脚。而人权研究真正开始的阶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中国成立时,这时,中国的人权研究才真正开始。2004年,我国将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中国对于人权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入。虽然我国人权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短期内,国内学者在人权领域也取得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学界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经久不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这里,笔者对这些观点进性梳理,就主流观点进行了简要概括。国内学者对于人权这一概念的归纳,主流观点有以下三种:1.人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权利,是作为人的本体本应该享有的权利。2.将人权抽象概括为一般形式。这种观点认为人权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最普遍的,表面性的权利。它是一种排除了阶级、民族、宗族、国籍、性别等特别因素的一般性,直接性权利。3.这种说法将需求权和自由权进行统一。将人权表述为自然人享有对自身需求进性满足、享有人身自由并能够与外界进行接触和沟通的权利。

(三)本文对于人权概念的观点

对于人权的自身特征,我认为应该具备以下几点:1.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人权主要表明的是,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其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2.人权的作用是以定义的权利的概念来实行人道主义。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指:将自然人享有和满足某些权益的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些权利也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形成一种法定权利。3.人权是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人权本身是一个道德权利概念,它的提出就基于满足政治统治的需要。4.人权是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方法。当前人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它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其次,它也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即任何权利都是依赖于行为主体及其自身行为而存在。即权利的主体也必须是社会中能够产生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就表明了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人与人之间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种相对成熟的阶段。当代对于平等这一权利的要求更应该是一种人本主义思想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一切人自然人,都应当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要冲原始的相对平等的概念中脱离出来,进而发展为社会平等。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权力,其核心就是,所有自然人,无论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都是一律平等,拥有人本身应该具有的尊严和权利。

二、概述人权的属性

(一)人权的实然性、应然性

应然人权:即自然人额应当享有并且能够享有,但实际上却没有享有的权利。自然人最终的理想和目标即享有充分的自由的人权,这也是整个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目标。如果没有关于人权的理想,就没有应然的人权,那么对于人权的追求和实现充分也就无从谈起。当前社会,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主的各类法律文件,在序言中都表明:人类人权应当具有应然性。

实然人权即是自然人实际上享有的那些权利。国内有些学者把实然人权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人权,这样难免有些武断和直接。法律规权利诚然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但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东西,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我们来说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人权的相对性、普遍性

普遍性与特殊性在哲学中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事物中无表现的部分即事务的普遍性,事物中有条件的的个性即特殊性。两者是相对而存在的。

当代社会,每个自然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及社会地位。换句话说,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

其次,人权具有相对性。人权和自由与特定的文化、政治、经济等制度相联系,具有相对性和一定的特殊条件,会因为文化、国家、经济、种族文化、不同的种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人权问题应结合具体的国家、社会、历史和政治环境而论。

(三)人权的共同性和阶级性

人权是一个具有共同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为:当代社会普遍认为,自然人应当享有追求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自由,这是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作为人的应然权利,应当为全社会成员所享有。国际社会上有关人权有一些共同的标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各项权利,即被全球所认可和承认。有关国际人权合作领域,人权具有一定的个别性和阶级性。决定人权个性和差异性的因素主要有传统文化、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社会经济状况、地理环境、政治制度等。每个国家和公民都在为人权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差异性,不同国家间具有民族等差别,同一国家不同阶级间也具有差别。是指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不同时代、国家、历史传统中,人权的特殊性和具体体现。

三、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产生

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国际人权法渐渐有了雏形,在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和实践中,国际人权法逐渐由理论转变为实际。“人权”这一概念,是由欧美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说为核心提出的。这一时期,美国《独立宣言》面世,这部著作被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随后,法国的《人权宣言》也相继面世。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人权再次引发了全人类的关注。法西斯暴徒们的冷血残杀,给全球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是世界历史上无比惨痛和血腥的一笔,这更提醒了我们要做好国际人权的保护,维护全世界,全人类的和平。

(二)国际人权法的演变历程

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主要渊源是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同时以《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再此基础之上,国际社会又缔结了大量保护国际人权的条约。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在此问题上也召开了大量会议,积极保护国际人权,同时为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国际人权法概念定义

当今社会,国家和国际间对人权越来越重视,这使得国际人权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国际法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上保护人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规则的总称。

(四)国际人权法的具体特征

依据国际人权法的概念总结如下,国际人权法的特征表现为: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发生推动了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产生,自此,人权概念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得以确认。人权概念的法律化,深深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自此掀起了人权的全球化以及全球保护人权的热潮。

正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无情的践踏和肆意破坏,才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和关注。自此以后,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中来。于此同时,世界反法西斯国家联盟,也在《联合国家宣言》中提出了人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应享有作为自然人的平等、尊严等基本人权。

四、我国人权发展展望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人权、保障人们当家做主成为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步。然而,人权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这条道路上,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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