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建构
2019-12-13李先宇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李先宇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331
诉辩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布莱克法律词典将“Plea bargain”定义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通常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要求检察官撤销其他指控的条件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①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②还有的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诉辩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正式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③诉辩交易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同时也被诸如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笔者将试图在坚持自愿原则、有限交易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关于诉辩交易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各国规定大相径庭,在美国其适用于任何案件,即不加任何限制的适用该制度,而在意大利则限制较为严格。立足于我国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诉辩交易制度用排除法进行规定,有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对被告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适用诉辩交易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丧失了法律的可预测功能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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