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贷的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9-12-13李叙帆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李叙帆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00
校园贷的发展从萌芽、发展兴盛、被全面禁止,犹如经历了一个过山车般的过程。其兴起之处是由于银监会下发的禁止向在校大学生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但是随着网络金融以及大学生消费需求以及欲望的越来越旺盛,传统国家助学贷款无法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此时的校园贷弥补金融市场的“空窗期”,“互联网+”的模式正符合当代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也为大学生提供了极为便利消费模式。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若无相应的规制、原则,正如“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话,金融立法的特殊性——滞后性,导致校园贷的市场在缺少规制监管的条件下肆意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银监会于2018年下发文件,表明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一、校园贷监管的基本内涵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①因此校园贷及其监管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结合在一起则为对校园贷进行监管。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校园贷及其监管的内涵,有助于揭示校园贷的本质,明确校园贷的内涵,构建校园贷的外延,将校园贷置于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内观察校园网贷的理论与制度定位。
(一)校园贷内涵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界定校园网贷的概念,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则将“校园贷”表述为“部分网络贷款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借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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