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12-13齐佳胜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齐佳胜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湖北 恩施 445000
商标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未经在先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在先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利用各种营销手段,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损害在先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特点
第一,侵权者的主观意图不在于利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利。在反向混淆侵权中,在先商标所有权人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不高,侵权者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而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侵权者往往利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利用各种营销手段,例如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在公交车车体、车内及电子屏幕上发布广告、通过印刷广告画册、海报、挂历和每年的商品展示会、订货会等方式对商标进行宣传。久而久之,相关公众就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来自在侵权者,或是认为在先商标所有人和侵权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主观意图并不是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而是试图将在先商标据为己有。第二,在先商标权人的市场影响力往往较弱。就市场地位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而言,在先商标权人往往市场份额较小、社会知名度不高,而侵权者往往市场份额大、社会知名度高。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在现实中,也存在实力相当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反向混淆侵权,由于在先使用者的营销影响力不及侵权者,从而造成相关公众产生反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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