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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违法记录年检的正当性及其法治化思考

2019-12-13□黎慈

桂海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黎 慈

(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2.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无违法记录年检的执法争议频发

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就是机动车无违法记录年检的立法来源。自该《规定》实施以来,机动车无违法记录年检成为全国交警部门的共识,而且载入公安部交管局设置的全国统一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登记系统,一旦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登记系统就会拒绝为该车辆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然而,从2005年7月广州谭某起诉交警部门获得法院支持后[1],山东、湖北、四川、湖南等地车主起诉交警部门并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例一直在不断涌现,引发了法官、律师、法学学者、交警、车主、人大代表乃至普通民众的热议。为确立机动车无违法记录年检合法化的地位,公安部在呈送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建议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上述《送审稿》后,又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无违法记录年检是否应当合法化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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