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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逻辑的失范及其应对

2019-12-13张静思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词汇规范法律

张静思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纵观古今,在封建社会时期并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多的表现为习惯法,而受习惯法约束的为特定集体中的人,习惯法正是集体中的人们在与人交往中的一种习惯性行为,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不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语言和文字来组成。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开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定法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立法语言(“法言法语”)也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形成的。立法语言它不仅存在着一般语言都存在的共性,而且又与一般语言有着显着的不同,它是存在于立法过程中,是立法者的专门工作语言。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对立法语言中逻辑结构进行研究,从语言逻辑结构和法律逻辑结构两个方面入手,并根据这两个层面的逻辑性规范对我国现存的部门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提出现存立法语言中的失范之处,并进一步建立相应的完善机制。

一、立法语言的逻辑结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过很多关于语言和逻辑问题的精彩的论述:“质朴平实、明确清晰的法律文本所表达出的,总比深沉迂回表达好得多,为什么说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没有任何威严的,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东罗马帝国诸君王只是用词华丽的演说家。如果法律文本变得夸张、悬乎,那么法律就会被看成是一部卖弄炫耀得作品,没有任何实用价值。”①语言本身不仅只靠逻辑形式所表述,同时需承载着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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