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彩礼的司法规制路径
2019-12-13李鹏飞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贾 伟 李鹏飞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在我国,婚姻的缔结走着两条线路,一条是形成于古老民间传统的婚约。一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政登记。与民政登记这个“新生儿”相比,婚约在中华文明中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受宗法制影响,基本的婚姻制度就已形成,其中婚姻成立的要件便包括“一夫一妻多妾”、“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个主要原则和“婚姻六礼”这个程序性事项。此处的“婚姻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与民政登记相比六礼有着更多的程序、仪式与讲究,也更能体现婚姻的神圣性和长辈对晚辈的关怀,夫家对妻家的感激,因此婚约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曾受到批判,一度废止)。“六礼”中的纳征便是民间的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身价钱,男方在婚约初定时赠送财物,他作为婚姻缔结的一种前置程序与实质要件更作为一种民间习惯存在着。在法律世界里,通说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他具有极高的现实目的性,那就是确保婚姻的最终缔结。
近些年,一些学者因为高额彩礼的问题,对彩礼这个问题颇有偏见,社会生活中甚至偶尔会出现几个不要彩礼的婚姻来做这个彩礼社会的一股“清流”。其实我们欠缺的是对彩礼的一个正确认识。通过对婚姻史的追溯,不难发现财婚较之之前的掠夺婚是婚俗方面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掠夺婚又称抢婚,尤其盛行在以男子为中心的游牧时代,男子通过掠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女子往往成为部落战争中抢掠的重要对象,是“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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