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
2019-12-13刘军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军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论国家构成及统治问题
国家的必要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完整的主权、中央政府四要素构成。
那么本文在此提出一种观点:按照国家的构成要素,当时国家无法对自己的国民提供任何帮助,无法取得该领土的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在该特殊环境中,失去了对自己国民的庇护能力,视为放弃本国国民。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该特殊时期,作为被迫放弃的居民,因而享有独立权、享有自我决定权,是否选择新的政府。而实际控制权转移到了该五人手中(即完整的不受任何意志干涉的主权),他们拥有五个在此定居至死的居民,拥有确定的洞穴领土,而五人的决议,是否构成中央政府及其法律(希腊民主制度原型),照此看法,组成了一个极度萎缩的国家原型,假设这种说法你无法赞同,那么我们想象将该主体放大数百万倍,即这种情况:
在某块领土内,拥有数百万人民,而自己的政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庇护自己的国民,也无法实际对该领土享有控制权,该领域内的人民遭受着饥饿、寒冷、战争、死亡威胁,失望至极下行使民族自觉权,独立为新的国家,并制定属于自己的法律,以谋求人类应该享有的、追求的幸福、安稳、生命保障等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根据国际法传统领土占有观点来看,完全合法。
若于此观点看来:国与国之间处于平等主体,新国度无法对旧国度享有管辖权,新法原则上不对旧法律时期的事件享有溯及力,即便可能该时期的法律为恶法,我们也无法用法律来说明任何问题,法律的问题不能要求由其人民来承担法律之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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