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9-12-13马永林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马永林
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双鸭山 155100
一、被害人未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因
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甚至死亡,是被告人犯罪造成的,是一种最严重的侵权。不能单独用民法规定或其他部门法来调整。最终需用刑法来解决,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性与严厉性的属性。被害人权益上应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侵害的是身体权,无论致残还是死亡,均无法挽回。在价值评价中,优先于财产权,最终以经济赔偿救济,也是无奈之举。其二,犯罪中,所伤害的人身权往往重于民事侵权,被害人往往处于正常的生活秩序中,突然遭到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是很无辜,没有任何过错的。但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并未有获得充分的赔偿。其原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重刑事轻民事的思想因素
虽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实中,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重刑事轻民事的思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赋予相关部门的权利,是国家追诉。因此,上述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追求程序合法,量刑准确,认为民事部分属于附带部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衡量案件质量,民事上也往往体现在赔不赔的层面上。
(二)不易进入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除被告人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用列举式的方式确定了赔偿责任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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