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9-12-13刘柏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刘 柏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这些年,我国监察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关于重新调整和分配重大制度改革便是侦查职务犯罪权的重点内容。这种改革方式给监察体制带来了全面系统性的影响。检察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寻找自己的定位。面临着“我是谁?我的职责是什么?我的具体工作范围”这些问题的影响,受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监察机关更应该区分好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自身定位,及时更新和调整各种相关职位。这关系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关系到监察体制的改革。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
我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监察体制改革,为了全方位督查公职人员,建立集中、高效的反腐败反贪污机构,可以整合各类反腐资源。监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原则,一步一步具体推进。它本身改革的力度和强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人民政协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政府、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同级人大应该随时加强和各级党委的联系,依法监督各级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要求行使各项监督权。
自2016年后,监察体制改革便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检察院除了执行反腐败贪污的权利,还应该加强同职务预防部门、监察厅、预防反腐局的联系,共同行使各项权利。同时更应该主动和纪委各级部门积极配合,依法采取各种手段,监督、处置或调查各级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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