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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法律适用问题的文献综述

2019-12-13张逸文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法律

张逸文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自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以来,“知假买假”现象可以称得上是风靡一时,愈演愈烈,但即便是“知假买假”,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类别,有偶然发现经营者欺诈而买假索赔的“知假买假”者,也有以打假为业的“知假买假”者,有学者将前者称为“偶合型知假买假者”,而将后者称为“职业型知假买假者”。①现有的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学者大都将重点放在系统的讨论“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而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很少有学者注意到两种不同类别的“知假买假”者的区别,即便有学者谈及其不同,也大都一笔带过,对“职业打假”者的法律适用缺乏深入的研究。下面以相关学者研究的重点为线索,对现有相关文献的整理与评述如下:

一、“知假买假”的历史考察

此类研究成果对1993年以来出现的“知假买假”现象进行了评析,其内容包括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修订情况;国家政策和司法实践对于“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国家立法的最新动态等等,总而言之,此类研究成果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家立法对于“知假买假”现象的态度

此类研究成果表明了自“知假买假”现象出现以来国家立法的态度,通过对学者杨立新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商品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之我见》和徐蓓、陈司谨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等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自“知假买假”现象出现以来,我国立法上的新变化,现总结如下: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的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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