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9-12-13王小娜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王小娜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关于“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此案件在我国首次发生。其判决该协议结果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赔偿了原告30万元人民币。结果一出,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此事各执一词,因此,至今都没有办法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给出明确结果。鉴于此,本文根据以上事件为基础,然后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关于“忠诚”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就“忠诚”这一问题早已有明文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或者与当代的潮流趋势相违背。所以,在婚姻法中的第三条进行了补充说明:“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草案中可以看出法院是支持人们主张“忠诚协议”,但之后收集意见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提出了与原有方向截然相反的意见:“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到,此修改与之前的完全相反。
三、忠诚协议效力之学理探讨
(一)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
在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它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签订,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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