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019-12-13徐明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徐 明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88
归责,顾名思义,即为归结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核心和精髓,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1],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种类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态度。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二者适用于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既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中“明确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也符合当今世界范围内侵权法的发展潮流。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而《民法通则》中确立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也已修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公平责任只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产生的一种损害分担方式,而非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理解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明晰以下几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坚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标准来确定侵权责任,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2]。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其应受法律非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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