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探究
2019-12-13夏金松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夏金松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5000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物权是破产法中被高度重视的问题,而担保物权人将会对整个程序运行产生直接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就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予以讨论,首先介绍了破产法对担保法的具体影响,并提出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冲突。
一、破产法给担保法发展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对抵押物予以了明确的界定
随着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持续发展,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立法修正和现实案例中都是上述两者关系的最直接体现。相关文献记载中,除了对物权原则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外,也针对质押物予以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基于此背景下的抵押物和担保物所涉及的领域也呈现了不断拓宽的趋势。以各国立法特点为立足点进行分析可知,只要财产具备合法性均可以受保抵押,对于一些受法律法规认可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等,也均可纳入到可担保的范畴内。
(二)破产法的发展给担保法带来的影响
担保制度的快速发展是推向现代破产法迈向新阶段的重要途径,同时,担保制度的结构调整和理念变化也有助于破产法的完善性与实践性的提升。目前,给予担保人权利必要的尊重,并以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遵循是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需要着重遵循的重要原则[1]。通常,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不能将其债务予以还清的行为都可以将其定性为破产,对债务人性质和破产法担保目的予以分析可知,对市场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平衡性予以的保护、对市场的保护和对债权人的保护,都是担保物权存在优越性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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