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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2019-12-13严容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严 容

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浙江 余姚 315400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过去对这种虚假的意思一般是通谋的虚伪行为,与现代的虚假行为意思不同,虚假行为的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果只是表达意思形式时,那么还是称为虚假或者虚伪更贴合其中表述的意思。因此,虚假意思是指通谋的虚伪行为概念,也就是意思表述不同的情况。虚假行为是指意思表述其中一方的虚假意思,这种情况下会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效力瑕疵的一种类型。

一、虚假表示民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区别

1.单方的虚假意思表示

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其中行为人向相对人表示虚假意思,而相对人认为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意思[1],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双方没有虚假意思而构成通谋,虚假民事行为也就无法成立,不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保留真意或是双方中有一方虚假意思表示。例如王某邀请李某欣赏自己收藏品,李某喜欢其中一个碗,然后王某象征性地做了赠与的表示,但内心不想送也认为李某会拒绝,但实际李某接受了,所以这种表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李某知道王某的真实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赠与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以上,其中单方面的虚伪表示与虚假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方面的虚假表示,不需要双方共同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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