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探究
2019-12-13潘小飞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融资
潘小飞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加大,股权众筹打破了传统的证券融资模式,已经成为证券法领域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并且这种证券融资形式已经成为部分中小型企业以及初创型企业筹集资金的手段。股权众筹的出现虽然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但是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就目前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平台监管力度不够、发行方式认定不清、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因此我国的法律开始重视股权众筹这一行为,适当地加强了对股权众筹平台监管,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
众筹的意思就是群众募捐或者大众筹资的行为,网民们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募捐,一般情况下标的额较小,用来支持募资者的经营管理、创业计划或者其他的社会事业。这种新型的普惠融资模式受到普通创业者的青睐。股权众筹主要是指募资者借助互联网出让融资项目中的一部分股份,让投资者享受该部分利益,从而达到投资的目的。我国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借助互联网公开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行为[1]。在该意见出现之前,股权众筹的行为一直受到质疑,一度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就是私募股权的行为,在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后,这种说法才得到改善。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种是领头—跟投,第二种是快速合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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