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
2019-12-13陈晓寒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陈晓寒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问题背景
随着我国近年来交通愈加便捷,公路交通成为多数人的首选,但大部分人对于交通安全却没有明确的意识,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严重。通过分析归纳数据,我们发现:逃逸案件数约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10%,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刑罚案件数约占逃逸案件数的20%。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交通肇事逃逸作为“隐藏的杀手”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对公民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二、提出问题
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做出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在生活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案件。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等一系列与逃逸相关的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理论依据和支撑。看似相同的案件往往会因为细节的存在被判定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细化分析,从而得出判定是非,定罪量刑的标准。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
(一)“逃逸”的含义
“逃逸”可分为“逃”和“逸”两部分。现代汉语词典中将“逃”解释为:①怕被捉住而迅速离开;②躲避;避开。“逸”在本词中的意思应解释为逃跑。“逃逸”一般解释为行为人为躲避不利于自身的行为或环境而逃跑的举动。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逃逸”均受刑法约束限制,只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才须受到刑法规制。[2]
我国《刑法》对逃逸并未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仅为增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通过《交通肇事解释》将逃逸确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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