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影视行业“IP热”中对著作权的保护
2019-12-13李润琪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李润琪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自中国逐渐步入互联网时代,网路这个全新的平台如春雨般细入人们日常生活中。从最初的四通利方(新浪前身)、天涯等网路论坛开始,人们开始分享日常生活、感想,开始在论坛发表文学作品,再到主打原创招牌的榕树下、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先后被盛大文学资本收购)、盛大文学(2015年3月由腾讯文学收购)等网路原创文学网站,以雨后春笋之势获得了80、90、00后受众群体的拥护。
随着国内娱乐产业的发展、各大投资方娱乐资本的不断流入,以及人们对影视剧的需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IP题材走向了改编、电影化、电视剧化的道路。在IP浪潮席卷了整个影视、娱乐行业的同时IP一词所包含的内容逐步增多,诸如游戏、音乐等,但是追溯其本源,IP价值的根源落在了网路文学上,网路文学是IP价值的主要来源和产生平台。
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指“知识产权”,IP 的存在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它可以是一部网路原创文学作品,也可以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形象。本文中的 IP 特指被改编成为影 视剧的网路原创文学作品。
我国影视剧 IP 热潮始于 2011 年左右,以《步步惊心》《甄嬛传》等后宫题材的网路原创文学作品开始走上改编之路①。从 2012 年开始,IP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逐渐活跃②。2014 年至 2015 年,以《琅琊榜》、《盗墓笔记》等为主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IP 剧”呈现井喷式增长。
一般情况,影视行业版权交易市场中改编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许可授权或者转让合同来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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